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刑执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顾建宏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建宏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2958号罪犯顾建宏,于浙江省宁波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31日作出了(2005)甬海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建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2日,本院作出(2007)甬刑执字第63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8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08)甬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日,本院作出(2009)甬刑执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7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奖励情况:2008年7月被评为罪犯积极改造典型及年度优秀教员和报道员;2009年度被评为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建宏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建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1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