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册号:33020050000221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负责人:钟效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勇、苏刚,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411000011815)。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906号41A室。法定代表人:李甲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卞 杰审 判 员 余绍平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02号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注册号:33020050000221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甬江路28号。负责人:钟效良,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勇、苏刚,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411000011815)。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加创路906号41A室。法定代表人:李甲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嘉兴市鹏展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审判长卞杰审判员余绍平人民陪审员张天晓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王韶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