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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邹煜与邹银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煜,邹银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邹煜,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潘丽萍,浙江杭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银飞,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利青,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煜诉被告邹银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煜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建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