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湖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顾甲、顾乙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顾甲,顾乙,湖州信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初字第10号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沈某。被告:顾甲。被告:顾乙。被告:湖州信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顾甲、顾乙、湖州信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审查发现潘某某起诉顾甲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已以(2010)湖吴民初字第511号案于2010年7月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浙高法(2008)361号)的规定,本案属于本院审理的第一审商事案件范围,但鉴于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顾甲离婚纠纷一案,已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受理,原告潘某某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也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有关,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案件的统一处理,本案交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晓红审判员 林型茂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