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颜鸿与陈时光、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鸿,陈时光,陈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11号原告颜鸿,宅街道陈宅村。委托代理人陈国琴,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时光,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a区3105商位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20组。被告陈林芳,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一期a区3105商位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20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颜鸿诉被告陈时光、陈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鸿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元,由原告颜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