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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下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项某甲与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甲,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下民初字第37号原告:项某甲。被告:项某乙。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项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年××月××日在朱溪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7日生女儿项丙。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由于被告性格暴燥,常为生活琐事打骂原告和原告父母,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且被告好吃懒做,长期在外流浪,不管原告与女儿及家庭的生活,双方无法共同生活。自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于2009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生女儿项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被告项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朱溪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月17日生女儿项丙。原告无婚前财产。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从2007年3月起分居生活至今,女儿项丙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09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项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某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9)台仙民初第721号民事判决书、户口簿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生有一女,但从2007年3月起分居生活至今,且2009年8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项丙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由被告项某乙按每月200元的标准支付女儿抚养费至项丙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项某甲与被告项某乙离婚。二、婚生女儿项丙由原告项某甲抚养至18周岁,由被告项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项某甲女儿抚养费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项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朱 健人民陪审员  朱胜利人民陪审员  泮杭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燕群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