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负责人王财富。上诉人(原审原告)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41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制作的多份警告书均无被上诉人签名,也未有听取被上诉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故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上诉人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辞退被上诉人的决定事实依据不足,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黄阁坑雅×眼镜制造厂、雅×眼镜制造厂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亮代理审判员 胡 劭代理审判员 张乐雄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舒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