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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梁志斌、梁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梁志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松商初字第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41号。负责人:吴章强。委托代理人:何于标。被告:梁志斌,松门镇西门街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告梁志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娣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邵旺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