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669号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876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诉讼代表人:朱顺德,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高溶,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6412)。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骆家庄村522号工业园区内,现实际经营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兰溪口村。法定代表人:钟为东,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恒定塑木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