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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3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刘汉和与舒正静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和,舒正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373-1号原告:刘汉和。委托代理人:吴先厚,男,1962年5月26日生,汉族。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舒正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和与被告舒正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汉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舒正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吴先厚自愿提供其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夹河村29-34号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舒正静的银行存款8,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凡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