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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17号原告:夏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于2010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932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该350000元借款并未发生,系原、被告进行的虚假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蕾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