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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郑某甲。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吴某某。被告詹某。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爱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宇,现就读于高中。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加上被告生活作风不端,夫妻之间经常争吵。2006年,被告即参与赌博,又乱搞男女关系。被告经常为赌博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借钱还被告赌债。2009年农历7月2日,被告赌输后离家出走,拒不回家。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起诉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儿子郑某乙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詹某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原、被告及儿子郑某丙户口簿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郑某丙的身份事项;2、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3、欠条二份,以证明被告骗取钱用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其中詹昌三系被告之兄,欠原告1万元,却因被告向其借2万元,现欠其1万元,另一份系被告向金某某借3万元,已由原告偿还。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没有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证据3,其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案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詹某于1991年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丙。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并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子女抚养等附属之诉一并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来本院退回多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