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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张××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523号原告: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昌××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张××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新县××××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