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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田芳华诉黄正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芳华,黄正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901号原告田芳华,男,汉族,1948年8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刘巍,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森,男,汉族,196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芳华诉被告黄正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芳华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芳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芳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芳华承担。审判员 肖 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继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