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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龙民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沈秀玉与林益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秀玉,林益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民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沈秀玉。被执行人林益钊。申请执行人沈秀玉与被执行人林益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秀玉已受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现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林益钊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四甲街139号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沈秀玉目前不要求处理。申请执行人沈秀玉已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林荫道益钊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秀玉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19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