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黄宗宇与金锦水、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宗宇,金锦水,金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34号原告:黄宗宇。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金锦水。被告:金建春。委托代理人:王学美。本院在审理在原告黄宗宇与被告金锦水、金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黄宗宇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宗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280元,合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胡爱华审判员 蔡木义审判员 涂 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鸥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