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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叶龙跃与金高智、谢文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龙跃,金高智,谢文武,苏新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叶龙跃。委托代理人王学美。被告金高智。被告谢文武。被告苏新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龙跃与被告金高智、谢文斌、苏新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龙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公告费280元,共计3180元,由原告叶龙跃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李江人民陪审员  叶信者人民陪审员  潘光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