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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阜民一终字第057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州区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阳颍州区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翔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阜民一终字第0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颍州区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清河东路。法定代表人:程子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成志,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翔宇,男。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牛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9)州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牛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成志、王浩,被上诉人许翔宇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所售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他人无权处置,原判认定合同有效不当。上诉人要求对1998年9月17日通知上加盖的公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鉴定,并予以认定,程序不当,有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09)州民一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    荣代理审判员 褚  颍  芬代理审判员 汝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孟乐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