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子军与何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军,何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45号原告吴子军,职工,稠江街道稠州西路80号。被告何靓,职工,恒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子军诉被告何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子军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子军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吴子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骆铠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