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雁民初字第38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833号原告苏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0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