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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亚龙××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龙××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科技职业学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223号原告:亚龙××集团有限公司。××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董××。被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镇。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亚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以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亚龙××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5元,由原告亚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国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锵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