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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与张浩亮、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张浩亮,冯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62号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注册号:330206150106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大涂塘村。诉讼代表人:林耀,主任。委托代理人:乐志军,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该信用社职工,住。委托代理人:邵钢伟,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该信用社职工,住。被告:张浩亮(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04080014),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冯建(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607250034),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与被告张浩亮、冯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浩亮、冯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巨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何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