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辉与池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池友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4号原告:丁辉,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06110613,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三台门村2-1号。被告:池友昌,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808397x,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岙里村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与被告池友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