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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丁辉与池友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池友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734号原告:丁辉,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06110613,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三台门村2-1号。被告:池友昌,身份证号码33100319820808397x,住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岙里村14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与被告池友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丁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秩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