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海洋与王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洋,王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洪海洋,经商,市后宅街道洪华村7组。委托代理人陈临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倩,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贞,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新院村1幢203室。本院在受理原告洪海洋诉被告王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海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义乌市苏溪镇新院小区1-2-203室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美贞与阮金法所有的苏溪镇新院小区1-2-2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