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洪海洋与王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海洋,王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洪海洋,经商,市后宅街道洪华村7组。委托代理人陈临建,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倩,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贞,经商,家住义乌市苏溪镇新院村1幢203室。本院在受理原告洪海洋诉被告王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海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义乌市苏溪镇新院小区1-2-203室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洪海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美贞与阮金法所有的苏溪镇新院小区1-2-2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