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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金××铝××有限公司××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金××铝××有限公司××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541-1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金××铝××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舟山市××××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金××铝××有限公司××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铝××有限公司××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铝××有限公司××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良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