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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贾宽与吉林统一保健品永吉滋补品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宽,吉林统一保健品永吉滋补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永民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贾宽,住吉林市。被执行人:吉林统一保健品永吉滋补品厂。法定代表人:孙晓云,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宽与被执行吉林统一保健品永吉滋补品厂(2010)永民执字第1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和解,被执行人同意给付申请执行人60000元整,余款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法院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永民二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启良审 判 员  焦桂香代理审判员  马 迪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樊明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