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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陶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陶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彭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彭某为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平独任审理,于201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乙力,××××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某乙,1992年3月9日生育儿子取名陈某丙,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原告稍予规劝即遭到被告殴打。2008年农历9月的一天,原告因规劝其别参与赌博,遭到被告拳头殴打;2010年5月25日上午,被告向原告要钱并无故谩骂原告,原告不予理睬,被告用啤酒瓶和石头砸原告,致使原告头部和背部受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路头村××楼房(房产权证未登记),双方共同赠与儿子所有,婚后没有共同债权和债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不顾家庭,赌博成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口头辩称:1、关于我和原告经人介绍认识、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2、我没有赌博恶习,只是偶尔打牌娱乐一下,而且我也没有因原告劝我不要打牌殴打原告;3、2010年5月25日确实有与原告发生争吵,主要原因是因我皮肤病需要钱看医生,但是原告不给钱,所以我生气,双方发生争吵。综上,我认为我们之间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原告彭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瑞安市潮基乡路头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陈某甲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结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农历12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陈乙力,××××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陈某乙,1992年3月9日生育儿子取名陈某丙,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被告打扑克、不顾家庭等琐事多次发生吵架。2010年5月25日,因被告治病向原告要钱,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另原被告双方确认夫妻存续期间在路头村××了××楼房,产权未登记。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87年按农村习俗结婚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至1994年2月1日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已生育一子二女,并且共同经营家庭过程中,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虽偶有争吵,但尚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多为家庭和子女着想,和好完全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