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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桐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桐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郑某某。被告: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桐庐县××××号。负责人:叶某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系广州市美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桐庐设立的分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广州市××星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彩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