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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2民终15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梁伟祺、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梁伟祺;梁某;张某;林佳淼;龙江县七棵树镇中心学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02民终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祺,男,200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梁某(梁伟祺父亲),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法定代理人:张某(梁伟祺母亲),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刚,甘南县兴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佳淼,男,200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理人:林某(林佳淼父亲),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七棵树镇中心学校,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七棵树镇057县道50米。负责人:王宇,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武,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德富,该校小学校长。上诉人梁伟祺、梁某、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林佳淼、龙江县七棵树镇中心学校(以下简称七棵树镇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伟祺、梁某、张某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20)黑0221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造成的学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中也强调说明学校带队教师在组织学生候车时放任学生游戏打闹,并未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义务,但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仅承担较小的部分责任。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林佳淼辩称,我同意一审判决,要求按照一审判决处理。七棵树镇学校辩称,我校不同意承担主要责任,参加比赛前我校已经进行安全教育,一审已经提供证明。学生就寝后我们也进行安全教育。发生事件时,学生在进行游戏,并不存在打闹情况,而且老师也进行了监管。我校在安全教育方面尽到了责任,所以我校不同意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主张没有证据,不应支持。林佳淼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94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林佳淼与梁伟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七棵树镇学校的在校学生。2019年9月20日至9月25日,七棵树镇学校指派郝德富、刘明达、于洪庆三名教师,带领林佳淼、梁伟祺等18名学生,参加省体育局主办的全省足球夏令营活动。2019年9月25日14时许,全体人员在哈尔滨火车站返程候车时,林佳淼与几名学生坐着玩拍手游戏,梁伟祺从旁边过来拽住林佳淼的右腿,林佳淼用手抡了梁伟祺一下,梁伟祺便用脚踢了林佳淼右腿。带队教师看到后,及时给林佳淼右腿喷上了云南白药喷剂,但因疼痛仍不能活动。带队教师商量后,由郝德富和刘明达两位教师带领其他学生先行乘车返程。由教师于洪庆带林佳淼到哈尔滨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当日住院治疗,于2019年10月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26,232.51元;2020年1月7日林佳淼为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于2020年1月13日出院,花去医疗费7,646.42元。两次共计住院19天,花去医疗费33,878.93元。林佳淼第一次出院后,遵医嘱三次到哈尔滨儿童医院进行了复查,总计产生交通费1,696.00元。七棵树镇学校为林佳淼垫付住院费4,1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生之间的游戏属正常的学习活动,但因行为过度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遵守公共秩序,崇尚文明礼仪是学校应教育学生学习的基本道德准则。文明候车、文明乘车又是对每名旅客的基本乘车要求。学校在组织活动时不仅应加强安全教育,更应制止学生在公共场所游戏打闹的行为,已保证公共场所安静及环境卫生。本案中,带队教师在组织学生候车时,并没有遵守候车室相关的管理规定,放任学生游戏打闹,此行为既影响了旅客的候车环境,又存在安全隐患。学校虽用书面材料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的义务,但该教育只是停留在形式上,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故其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虽然学校存在过错,但损害事实的发生系两个学生之间打闹所造成的。林佳淼在正常游戏时,梁伟祺挑衅不成,反而踢了林佳淼一脚,造成了林佳淼右腿骨折,其行为已超过正常的游戏程度,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林佳淼虽然在游戏中受到干扰,但反应过激,是造成损害的次因,亦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关于外购药及挂号凭条的问题,因信誉卡并不等同于统一税务发票,又无医嘱和药品名称,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挂号凭条仅能证明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并不是合法的报销凭证,故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购票信息单及代用票的问题,该组证据均不属于合法报销凭证,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佳淼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本院核算,林佳淼的损失为42,502.90元〔其中医疗费33,878.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00元(19天×100.00元/天)、护理费3,127.97元(19天×164.63元/天)、营养费1,900.00元(19天×100.00元/天)、交通费1,696.00元〕。应由原、被告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因被告梁伟祺无独立财产,故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梁伟祺应赔偿原告林佳淼的经济损失29,752.03元(42,502.90元×70%),由被告梁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七棵树镇中心学校赔偿原告林佳淼经济损失8,500.58元(42,502.90元×20%),扣除其已垫付4,110.00元后,应再给付4,390.58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三、余款4,250.29元(42,502.90元×10%)由原告林佳淼自行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00元减半收取269.50元,由被告梁伟祺负担。本院经二审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林佳淼与梁伟祺等同学在七棵树镇学校的带领下参加全省足球夏令营活动返程候车时,梁伟祺将林佳淼踢伤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现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梁伟祺是否应对林佳淼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因林佳淼的腿伤是在正常游戏过程中,被梁伟祺踢伤导致骨折,此种后果的产生与梁伟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梁伟祺理应对林佳淼的合理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梁伟祺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梁伟祺主张七棵树镇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问题。因七棵树镇学校对学生系管理义务,虽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形,但并非造成林佳淼损伤的直接责任人,故一审判决七棵树镇学校承担20%的责任亦无不当。综上所述,梁伟祺、梁某、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39.00元,由上诉人梁伟祺、梁某、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丹审判员 李宏艳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