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284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樊某某为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人民币80000元,约定到2009年6月12日前还清,到期不还,按每月1%计算,到2009年底还清。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利息13306.40元,合计人民币93306.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息1%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国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佳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