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与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03号原告: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盐丰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厂长。委托代理人:沈益、齐跃平,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四川中路126弄18号(甲)1楼。法定代表人:徐绍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诉被告上海全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嘉兴市华通高压开关厂负担。审判员 张君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继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