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济铁中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张世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张世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济铁中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吴静、张世柱。本院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执他(2001)第28号文件《关于确定省法院委托和提级指定执行法院的通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鲁执指字第60号执行裁定书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06)东仲裁字第74号裁决书、栖霞市人民法院(2008)栖执字第928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营百康喜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静、张世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