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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商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钢有限公司、宁海县××××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杰××模与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钢有限公司,宁海县××××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杰××模,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商初字第895号原告:宁海县××××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6530-x),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3182-1)。住所地:宁海县模具城外东××-(10-13)。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宁海县××××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16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宁海县××××钢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4月17日签订了二份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6077.50元,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不同规格的模钢材料,并约定了货物的单价、产品运输方式、货款结算期限和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权某义务。结算期限和方式为预付2000元,余款出货前付清,在原定期内拒绝付清欠款,每月应按欠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2009年4月18日至4月25日,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于2009年7月29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货款的给付义务,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0977.50元。虽经原告催促却未果,以至原告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977.5元,并自2009年4月25日起以10977.5元为基数,每月按该基数的10%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日止。庭审中,原告对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以109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09年4月25日起,到判决生效日止。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举证如下:1.买卖合同3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及约定的权某义务的事实。2.送货单4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6077.50元货物的事实。3.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价值16077.50元货物,并且原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的事实。4.申请法院调取的宁海县国税局证明1份,证明被告已对增值税发票申请认证,间接证明被告已收取货物的事实。被告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某。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能够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在交货前付清货款,被告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现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海杰××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海县××××钢有限公司货款10977.50元,并从2009年4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钱双桂审 判 员 葛陆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