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深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423号的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被上诉人制定的《员工手册》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获得通过,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称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表中职工代表签名均系伪造,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于2008年6月3日通过考试的方式学习了解过原告的《员工手册》,上诉人称其不知晓《员工手册》,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一个月内被警告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应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上诉人一年内被通报批评4次,原审据此判令驳回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主张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汪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俞 红代理审判员 聂 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洋(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