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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益某公司、深圳市益某公司益某百货商场合作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深圳市益某公司,深圳市益某公司益某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委托代理人: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益某公司益某百货商场。负责人:朱某。委托代理人:梁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益某公司、深圳市益某公司益某百货商场合作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37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黄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4元,余款人民币1537元,本院予以退回。本��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炜审判员 张   尧审判员 张 新 文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芹(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