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於翔与李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翔,李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75号原告:於翔,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樱花路91号。身份证号码:331004198307170055。委托代理人:林文星,台州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奕,州市椒江区凤凰新村15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19740608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於翔与被告李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於翔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已减半),由原告於翔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