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海宁市光跃塑料厂、周王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周王明,张雪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76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路106号。代表人:吕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振海,住嘉兴市南湖区和兴南路269号。委托代理人:姚怡,住海宁市海洲街道梨园里15幢2单元302室。被告:海宁市光跃塑料厂。住所地:海宁市海昌经济开发区狮岭园区丹井路东。代表人:周王明,该厂厂长。被告:周王明,市海昌街道光耀村周家门11号。被告:张雪和,宁市海洲街道成园里7幢22号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海宁市光跃塑料厂、被告周王明、被告张雪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雪和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撤回对被告张雪和的起诉。审 判 长 杨海达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人民陪审员 范传国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