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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武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永丰与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丰,徐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466号原告王永丰,农民,住诸暨市店口镇胜利村斗门头53号。委托代理人朱国明。被告徐法,居民,义县熟溪街道溪南街城市花园4号楼3单元C2-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丰与被告徐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王永丰负担。审判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0书记员王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