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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姚某某、张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姚某某,张甲,罗某某,庄某某,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大道××号(嘉和名苑)。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乙。被告:姚某某。被告:张甲。被告:罗某某。被告:庄某某。被告: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姚某某、张甲、罗某某、庄某某、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对被告张甲的起诉。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许建素代理审判员  丁睿智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