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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蔡甲、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蔡甲,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璜商初字第46号原告:蒋某某。被告:蔡甲。被告:高某某。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蔡甲、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幼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冯丽、韩华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甲、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因家庭经营所需两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按贰分利率计付;2009年2月1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65000元,约定月息按壹分半利率计付。上述借款由被告蔡甲出面书写借条。该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至本金还清日止的约定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2008年6月30日出具的署名为“蔡乙”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蔡甲于200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贰分的事实;2、2009年2月15日出具的署名为“蔡乙”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蔡甲于2009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000元,约定月息为壹分半的事实;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被告蔡甲向原告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4、2010年4月1日出具的署名为“高某某、蔡乙”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借款后,两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10年11月前还清,如不归还将房子(蒋某光隔壁三间三楼)全部抵押给原告,同时证明“蔡乙”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蔡乙”即本案被告蔡甲的事实。被告蔡甲、高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蔡甲、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诉之主张某某抗辩和对原告所举之证据进行质证的权某,且原告愿对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在证据1、2中借款人的署名虽均是“蔡乙”,但证据4中被告高某某及“蔡乙”作为夫妻对上述“蔡乙”的债务进行了确认,而被告高某某与被告蔡甲系夫妻,故可以推定借条上的“蔡乙”即本案被告蔡甲,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均为有效证据,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蔡甲向原告蒋某某借款共计85000元的事实由原告蒋某某的陈述及被告蔡甲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对此借款,被告蔡甲应依法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高某某系被告蔡甲的配偶,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高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蔡甲、高某某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2008年6月30日的20000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期为三个月,月利率为贰分即20‰,故约定利息共计1200元;2009年2月15的65000元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壹分半即15‰,未约定借期,故约定利息应自2009年2月16日起按本金65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该借款还清日止。对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甲、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甲、高某某应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00元本金的利息为1200元,65000元本金的利息为自2009年2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本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付清;两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蔡甲、高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幼芬代理审判员  冯 丽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楼晨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