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世豪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豪,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甬仑行初字第9号原告王世豪,男,1970年9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恒山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盛浩,大队长。原告王世豪不服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原告王世豪诉称,其因驾车超速被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偷拍并作出行政处罚,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予以撤销。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世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世豪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豪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国 杰审 判 员 俞 毅 刚代理审判员 蒋 益 芬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玲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