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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钟志明、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钟志明;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390号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市牌头镇丰足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众。委托代理人:冯阿华。被告:钟志明,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钟家村**。被告:王建军,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草塔镇上史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志明、王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依法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诸暨市丰足电脑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