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即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即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某,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金口镇某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刑诉(2009)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后公诉机关于2010年3月22日、6月2日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在诉讼过程中,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的理由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即墨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周吉红人民陪审员 周莹子人民陪审员 闫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