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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与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钟英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明光路159号。法定代表人杨天夫,任总经理。被告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红石商务大厦2楼D座。法定代表人钟英明,任经理。被告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钟英明,任经理。被告钟英明,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诉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钟英明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钟英明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泰富西玛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湖州西玛电机有限公司、钟英明银行存款62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本性审判员  韩 蕾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