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233号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0726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丁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军辉,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被告: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7027)。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西九路。法定代表人:周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和而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