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与杨甲、杨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杨甲,杨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某某。被告:杨甲。被告:杨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街道××号。诉讼代表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侯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甲、杨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其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杨甲、被告杨乙、被告“中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起诉称:2008年10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杨甲驾驶浙c×××××号轿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欧瑞豪庭地下停车场内左转弯时进入仲某某时,车头与仲某某自西向东某某由原告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瑞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杨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瑞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撕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78528.20元某担先行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16033.07元、护理费1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3927.50元、误工费45600元、营养费10000元、财产损失费877元;二、判令被告杨甲对保险赔付范围外的原告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杨乙对被告杨甲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承认已收到被告杨甲支付的8500元。原告黄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署名黄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份,署名杨甲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证》、浙c×××××号车辆的《行驶证》各1份(复印件),杨乙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各1份(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登记情况;证据2,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瑞公交认字(2008)第33038102057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证据3,瑞安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书》5份、《住院病历》1份、《出院记录》2份,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1份,拟证明原告受伤治疗及医嘱情况;证据4,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收据(电脑存根联)》1份、《门诊收费收据》70份、《门诊就诊卡》6份、《住院费某某单》1份,《病区出院带药》1份,《定额收据》6份,拟证明原告受伤后的医疗费支出情况;证据5,交通费1组,证明原告的交通费支出情况;证据6,瑞安市安阳隆达摩托车服务社出具的《机动车辆出险修理协议定损单》1份,《发票》3份,拟证明原告支出的停车费、清障服务费、车辆修理费情况;证据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机动车保险单(抄件)》各1份(复印件),拟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被告杨甲、杨乙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和责任认定没有意见,杨甲是肇事驾驶员,肇事车辆系杨乙所有,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另外,杨甲已经支付了8500元给原告。被告杨甲、杨乙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中国××××支公司”答辩称:我方对本起交通事故事实经过、责任认定及车辆保险情况无异议。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我方公司不承担非社保范围医疗费用及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另外,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部分不合理,应予以剔除。被告“中国××××支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保险单(副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单》各1份(复印件),拟证明肇事车辆的保险情况及保险合同具体约定的保险条款内容。本院当庭出示温州律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温某司某所(2010)临鉴字第y14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据9),证明原告黄某某的伤势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损伤参与度、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非医保范围鉴定情况。对于原、被告提供及本院出示的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且所有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具有证明力,故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及原告治疗经过与原告诉称一致,另查明,肇事车辆浙c×××××号轿车系被告杨乙所有,该车在被告“中国××××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各一份,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本案交通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杨甲已支付原告8500元。原告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16673元,其中社保范围费用为13973元、非社保费用为2700元,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年标准计算,结合原告的伤势情况和实际治疗经过,考虑原告尚未治疗终结,误工时间本院暂予支持一年,计27480元;3、护理费,参照200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7480元/年标准计算,住院18天,计1355元;4、交通费,结合实际住院天数和门诊次数酌定8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以30元/天计算,住院18天,为540元;6、营养费,考虑原告伤势及治疗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7、财产损失877元,有发票证实,予以支持。本院认为,承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车祸造成第三者损害,被告“中国××××支公司”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其中有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其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其项下负责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及商业第三者保险的相关约定履行赔付义务。被告杨甲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乙系肇事车辆车主,对车辆具有运行利益,应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支公司”关于其对医疗费在医保范围内予以理赔及不承担诉讼费等意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部份诉讼请求过高,予以剔除(详见附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黄某某40512.00元;被告杨甲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赔付范围外赔偿原告黄某某8213.00元(未扣除已支付的8500元),被告杨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在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黄某某5513.00元,以抵扣第二款中被告杨甲的赔偿义务;四、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交本院转付(或汇至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市支行万松营业部瑞安市人民法院帐户,帐号24×××28)。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142.5元,被告杨甲负担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怀莘附件一原告损失项目清单(单位:元)赔偿项目法院支持额医疗费16673.00(非医保2700)误工费27480.00护理费1355.00交通费800.000住院伙食补助费540.000营养费1000.00财产损失877.00合计48725.00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清单(单位:元)赔偿分项法院支持额交强险内交强险外责任分摊杨甲100%商业险赔付医疗分项15513.0010000.005513.005513.005513.00伤残分项29635.0029635.00非医保费用2700.002700.002700.00财产分项877.00877.000.00合计48725.0040512.008213.008213.005513.00案款收付清单(单位:元)法院支持原告总赔偿额已收垫付款项原告可再收入48725.008500.0040225.00保险公司赔付总额支付给原告支付给杨甲46025.00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