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冉拥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742号原告:冉拥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银海,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碑林区政府大楼21层。代表人:惠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拥军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拥军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拥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拥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