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詹德生与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德生,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通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上诉人詹德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德生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詹德生负担。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