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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詹德生与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德生,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德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通跃铁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通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上诉人詹德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德生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德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詹德生负担。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