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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有法与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有法,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有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志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滔。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董德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春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霞。上诉人董有法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人民法院(2010)金永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有法于2010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有法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有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董有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定进审 判 员 陶仙琴审 判 员 陈旻尔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