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三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金能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能,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陈金能,居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马石巷7号。委托代理人:叶怀县,住三门县海游镇葫芦岙村76号。被告:金军,居民,门县海游镇桥北路27号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能与被告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提出双方进行协调解决本案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陈金能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