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三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金能与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能,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621号原告:陈金能,居民,住三门县海游镇上马石巷7号。委托代理人:叶怀县,住三门县海游镇葫芦岙村76号。被告:金军,居民,门县海游镇桥北路27号5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能与被告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被告提出双方进行协调解决本案为由,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能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陈金能负担。审 判 员 梅 丹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阳敏